场地出租是一种以一定费用借贷实物的经济行为,出租人将自己所拥有的场地交与承租人使用,承租人由此获得在一段时期内使用场地的权利,但场地的所有权仍保留在出租人手中。承租人为其所获得的使用权需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费用(租金)。
场地出租当事人
出租人:出租物件的所有者,拥有租赁物件的所有权,将物品租给他人使用,收取报酬。
承租人:出租物件的使用者,租用出租人物品,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费用。
场地出租标的
租赁标的指用于租赁的物件。
场地出租期限
即租期,指出租人出让物件给承租人使用的期限。物品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。超过二十年的,超过部分无效。
租赁期间届满,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,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。
场地出租费用
即租金,是承租人在租期内获得租赁物品的使用权而支付的代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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