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国出租历史悠久,起源可追溯到原始社会(约4000多年前)。当时产品的剩余产生了产品的交换,而在很多场合下人们需要频繁交换闲置物品,用后再归还,而不必让渡该物品与对方。这种仅仅涉及物品使用权的交换,是原始形态的出租。在中国历史上,文献记载的租赁可追溯到西周时期。《卫鼎(甲)铭》记载,邦君厉把周王赐给他的五田,出租了四田。这是把土地出租的例子。据历史学家们考证,涉及租赁叛乱的诉讼,在西周中期以后已不少见了。
以“融物”代替“融资”使出租兴起
出租是指按照达成的契约协定,出租人把拥有的特定财产(包括动产和不动产)在特定时期内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,承租人按照协定支付租金的交易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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